厦国土房集〔2008〕16号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集美分局关于厦门太古五期扩建配套生活区项目用地土地征收预先通告
根据中共厦门市委[2007]69-1号专题会议纪要、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厦发改投资[2007]函号77号文、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管理局2007厦地(意向)00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及厦门市规划局(2007)厦规集用地第0150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以下集体(国有)土地及附属物需征收和拆迁,做为“厦门太古五期扩建配套生活区”项目用地:1、位于集美区范围,占地面积208平方米的国有土地;2、位于杏林街道内林社区居委会范围,土地权属内林社区居委会,占地面积为45368平方米的集体土地;3、位于杏滨街道锦园社区居委会范围,土地权属锦园社区居委会,占地面积为54424平方米的集体土地。依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厦门市征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2]89号)及厦门市征收土地有关规定,我局特发布土地征收预先通告如下:
一、用地单位:厦门太古飞机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厦
门高崎埭辽路20号,联系电话:5735021,邮政编码:361006。
二、征收单位:集美区人民政府,地址:集美区岑东路168号,联系电话:6680128,邮政编码:361021。
三、实施征收拆迁单位:集美区杏林街道办,地址:集
美区杏南33号,联系电话:6288007,邮政编码:361022;集美区杏滨街道办,地址:集美区杏南路12号,联系电话:6281595,邮政编码:361022。
四、征收土地范围:厦门市测量队出具的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图为准。
五、征收补偿标准:按集府[2005]102号文执行。
六、农业人口安置办法: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
七、被征收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预告发布之日起四个月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居委会或实施征收单位办理土地征收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
八、自本预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征收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征收单位必须依照《厦门市征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及厦门市征地有关规定实施土地征收前期工作。
被征收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
特此预先通告。
二〇〇八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