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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集美分局关于宁宝北区经济适用房项目用地土地征收预先通告

(2008-01-04)

厦国土房集20082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集美分局关于宁宝北区经济适用房项目用地土地征收预先通告

 

根据厦门市集美区发展和改革局集发展基(200611号文及厦门市规划局(2007)厦规集用地第0081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以下集体(国有)土地及附属物需征收和拆迁,作为“宁宝北区经济适用房”项目用地:1、位于杏林街道范围,占地面积3237平方米的国有土地;2、位于杏林街道杏林社区居委会、高浦社区居委会范围,土地权属杏林社区居委会、高浦社区居委会,占地面积分别为43724平方米9034平方米的集体土地。依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厦门市征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2]89)及厦门市征收土地有关规定,我局特发布土地征收预先通告如下:

一、 征收单位:集美区建设局。地址:集美区杏滨路898号,联系电话:6281577,邮政编码:361022

二、实施征收拆迁单位:集美区建设局市政园林科。地

址:集美区杏滨路898号,联系电话:622513,邮政编码:361022

三、征收土地范围:以厦门市测量队出具的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图为准。

四、征收补偿标准:按集府[2005]102号文执行。

五、农业人口安置办法: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

六、 被征收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预告发布之日起四个月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村委会或实施征收单位办理土地征收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

    七、自本预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征收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八、征收单位必须依照《厦门市征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及厦门市征地有关规定实施土地征收前期工作。

被征收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

特此预先通告。

 

 

 

〇〇八年一月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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