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厦门市集美区发展和改革局集发展基 [2005]118号文、厦门市规划局(2006)厦规集选址第0005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确定,位于后溪镇新村村35080平方米集体土地及附属物需要征收和拆迁,依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厦门市征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2]89号)及厦门市征收土地有关规定,我局特发布征收预先通告如下:
一、 征收单位:厦门市集美区建设局,地址:厦门市集美区杏林文华路10号,联系电话:6250729,邮政编码:361022。
二、 实施征收拆迁单位:后溪镇人民政府
三、 征收土地范围:厦门市测量队出具的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图为准。
四、 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厦府[2003]173号文及集府[2005]102号文执行。
五、 农业人口安置办法: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
六、 被征收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预告发布之日起四个月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村委会(农场)或实施征地单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
七、自本预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征收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八、征收单位必须依照《厦门市征地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及厦门市征收有关规定实施征收前期工作。
被征收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特此预先通告。
二00六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