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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住房公积金历年缴存比例和基数一览表

(2007-10-15)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历年缴存比例和计缴基数一览

                               
年度 缴存比例 计缴基数 其他规定 相关文件
1992.5.11995.7.31 5% 199112月份职工工资总额 职工月缴纳额低于5元的按5元缴纳,5元以上的见分进角。 《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厦府[1992]综080号);《厦门市公积金暂行办法》
1995.8.11997.5.31 5% 199312月份职工工资总额 1)从96年元月起每年按上一年12月份的工资总额调整一次。(2)月缴纳额最低下限15元,最高上限70元。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方案的通知》(厦府[1995]综140号)
1997.6.11998.6.30 个人6%,单位5% 199612月份职工工资总额 月缴纳额个人最低下限24元,最高上限120元;单位最低下限20元,最高上限100元。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1997年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标准价及有关规定的通知》(厦府[1997]综094号);《厦门市住房委员会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厦门市1997年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标准价及有关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厦房改字[199703号)
1998.7.11999.6.30 6% 199712月份职工工资总额 亏损企业的,单位缴存比例可维持5%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1998年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及有关规定的通知》(厦府[1998]综056号)
1999.7.12000.6.30 7% 199812月份职工工资总额 有条件的单位最高缴存比例为10%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1999]综094号)、《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提高住房公积金缴交率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厦房改字[9908号)
2000.7.12001.6.30 8% 199912月份职工工资总额 单位和个人月缴纳额均设下限32元,不设上限。 《关于提高住房公积金缴交率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厦房改[200006号、厦财综[200039号)
2001.7.12002.6.30 9% 200012月份职工工资总额 单位和个人月缴纳额均设下限38元,不设上限。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2001年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的通知》(厦府[2001]综53号)
2002.7.12003.12.31 9% 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 单位和个人月缴纳额均设下限38元,不设上限。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厦门市2001年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的通知》(厦府[2001]综54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
2004.1.16.10 10% 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 住房公积金计缴基数上限为厦门市2002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的5倍,下限为厦门市2002年度职工最低月工资480元,执行至2004年6月30日。以后根据情况每年调整一次,从当年的7月1日起,执行至下年度的6月30日止。省、部属单位和非公有制企业单位经核准后,缴存比例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15%。 《关于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厦房改[2003]18号)
2004.62007.6 10% 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 住房公积金计缴基数不再设定上限(保留下限)。对已执行上限控制的单位,可分别按通知下发当月或今年1月份起,恢复原已核定的计缴基数缴存住房公积金。 《关于住房公积金计缴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厦房改[2004]8号)
2007.7~至今 12% 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最高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厦门市财政局   关于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厦房改[2007]4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财政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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