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知
(2008-05-30)
为支持和帮助四川汶川地震重灾区在厦职工克服困难,重建家园,从2008年5月30日起,凡户籍在四川都江堰市、彭州市、崇州市、绵阳市、德阳市、广元市、南充市、雅安市、阿坝州,甘肃陇南市等重灾区在厦工作的职工,在2008年12月31日前可以申请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提供以下材料:①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②职工所在单位盖章的《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支取/转移申请表》。如果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须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