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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安置房配售管理的通告

( 2004-09-24)

关于加强安置房配售管理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安置用房建设配售管理工作的通知(厦府办犤2004犦186号)精神,加强安置房的配售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厦府办犤2004犦186号文件通知之日起,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自行销售和处置安置房。对已建未售和已批未建的安置房,由市建设与管理局统一收购。


二、安置房(商品房项目拆迁安置除外)需求单位一律向市国土与房产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向市建设与管理局购买。


三、各开发建设单位应在2004年10月10日前将已配售的安置房报市建设与管理局(住宅办)清理核实(不含岛外项目)。未按规定清理核实的房源,按自行销售处理,按有关规定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四、由区政府启动实施涉及农村城市化改造的安置房项目,区政府的安置方案需报市国土与房产管理局审批,安置结果需报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市建设与管理局备案,剩余的安置房源由市建设与管理局统一收购。


五、对违反规定擅自销售和处理安置房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并将违规所得金额收缴市财政。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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