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办理私人自建房初始登记指南
一、 适用条件:
新建的房屋,申请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及时申请私人自建房初始登记
二、 提交材料:
1、厦门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表(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3、用地批文附红线图或宅基地许可证(原件);
4、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执照或批准建造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
5、 属出让土地增容的,应附土地出让补充合同(复印件)及增容地价缴款凭据(原件);2003年6月1日后增容还应附有契税完税凭据(原件);
6、 登记机构认可的调查测绘资料(原件);
7、 相关部门出具的门牌号证明(原件);
8、 境外申请人的委托书应按规定公证,需认证的应认证;
提示:复印件要提供原件核对,如委托代办须提供委托人书面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公告另加3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