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土地用途变更
一、许可事项、编号
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土地用途变更
二、行政许可内容
已建工业、仓储建筑(依法审批且已竣工的建筑)权属人变更建筑物使用功能、土地用途
三、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第五十六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
(三)《厦门市土地管理若干规定》(2000年9月21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
四、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方式:协议出让。
五、行政许可条件
(一)符合《厦门市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土地用途变更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厦府办[2005]251号文)规定的情形;
(二)已取得规划管理部门《规划许可变更决定书》(有效期内)。
六、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原件1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1、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1份;
2、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复印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的,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
6、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三)市政府建设用地批文、《厦门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及相关付款清单证明文件或《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
(四)规划管理部门《规划许可变更决定书》(原件1份)。
七、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厦门市建筑物变更土地用途申请书》。申请人可在市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土地窗口及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分局行政服务窗口领取申请书;也可通过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政务信息网(www.xmtfj.gov.cn)在“相关下载”或“办事指南”的“地政管理”栏目中下载。
八、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思明、湖里区由市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土地窗口受理,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区由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驻区分局行政服务窗口受理。
九、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思明、湖里区由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区由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驻区分局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十、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土地管理部门审查→确定地价并签订协议→起草建设用地变更事项批准文件并报政府批准→缴纳地价→办理签订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的手续。
十一、行政许可的时限
办理建设用地变更事项批准文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含市、区政府审批时间和确定、缴纳地价时间);重大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办理签订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的手续,在申请人缴清地价并递交相关凭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十二、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使用土地。
十三、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经批准后,补办土地出让金,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方可变更建筑物使用功能、土地用途。
十四、行政许可收费
除按规定补交出让金外,无其他收费。
十五、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不需年审及年检,但土地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或依合同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十六、申请人办理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陈述权、申诉权、申请行政复议权利及行政诉讼权利。
十七、行政许可受理地点、时间、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一)办理机构的地址、联系电话
市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土地窗口:皇达大厦26楼
联系电话:5188568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集美分局:集美区杏南路72号
联系电话:6228915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海沧分局:海沧区沧林路119号弘盛大厦2楼
联系电话:6586990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同安分局:同安国土大楼
联系电话:7579020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翔安分局:翔安区新店镇人民政府大院内
联系电话:7089838
(二)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14:30-16:30(冬天)15:00-17:00(夏天)
(三)监督机构
市监察局驻建设管理服务中心监察室
联系电话:5187188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纪检监察室
联系电话:5108056
(四)公示公开网站: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www.xmtfj.gov.cn
厦门市建设管理服务中心:www.cmsc.xm.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