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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管理职能]涉及农用地转用、征用的建设项目需提供的要件

( 2004-12-11)

 

1、建设用地申请报告(原件)[申请的原因、项目概况(工业项目须按规划用途分为化工、机械制造、冶金、原材料、电子、食品加工、生物制药、轻工等,并说明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地块基本情况和其他需特别说明的事项]

2、建设单位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国土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复印件)

4、有批准权的计划部门的工程项目立项批文或核准文件(复印件)

5、规划部门的《建设用地许可证》及附图(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

6、设计方案批复及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7、被征地单位签写意见的《建设项目用地申请表》,并注明被征地的土地证号(原件三份)

8、涉及占用林地的,须持林业部门审核意见(复印件)

9、拆迁人拟实施拆迁的计划,属房地产项目,需提供经评估的征地拆迁费的控制金额(原件)

10、市测量队提供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定界图(原件一份、复印件二份)

11、房地产项目,属经济适用房,须提供投资计划;拆迁安置房,须说明拆迁项目情况;

12、涉及教育项目用地面积较大的须说明用地单位的基本情况及项目的有关情况。

13、建设项目拟上报前,建设单位须将征地费用的50%存入国土房产部门指定帐户,并出具银行存款证明。

除第二、九项是向上级政府申报农用地转用的必须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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