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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建设用地预审

( 2006-07-30)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一、许可事项、编号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二、行政许可内容

建设项目在审批、核准、备案阶段,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审查。

 

三、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7号令)。

 

四、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应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五、行政许可条件

(一)   符合厦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   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三)   符合合理和集约利用土地的要求;

(四)   工业项目应同时符合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办公及服务设施所占比例。

 

六、申请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二)规划部门的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意见书;

(三)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提供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除外。

 

七、申请表格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可在建设管理服务中心窗口及各区分局领取或网上下载。

 

八、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思明、湖里区由市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土地窗口受理,集美、海沧、翔安区由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各区分局受理,同安由同安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受理。

 

九、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十、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资料——窗口受理——土地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十一、行政许可的时限

2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具备条件的当天办结)。

 

十二、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有效期为两年。

 

十三、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通过预审后,方可申办立项、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报批及供地手续。

 

十四、行政许可收费

不收费

 

十五、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不需年审及年检

 

十六、申请人办理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陈述权、申诉权、申请行政复议权利及行政诉讼权利。

 

十七、行政许可受理地点、时间、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一)办理机构的地址、联系电话

市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土地窗口:皇达大厦26

联系电话:5188568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集美分局:集美区杏南路72

联系电话:6228915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海沧分局:海沧区沧林路119号弘盛大厦2

联系电话:6586990

同安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同安农业银行大厦五楼

联系电话:7558572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翔安分局:翔安区新店镇人民政府大院内

联系电话:7089838

(二)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1430-1630(冬天)1500-1700(夏天)

(三)监督机构

市监察局驻建设管理服务中心监察室

联系电话:5187188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纪检监察室

联系电话:5108056

(四)   公示公开网站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www.xmtfj.gov.cn

厦门市建设管理服务中心:www.cmsc.xm.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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