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地审核
一、许可事项、编号
临时用地审核
二、行政许可内容
批准临时用地(准许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察及临时经营场所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
三、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七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发布)第条
(三)《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10月22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五条;
(四)《厦门市土地管理若干规定》(2000年9月21日厦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
四、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方式有划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临时使用集体土地。
五、行政许可条件
(一)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察及临时经营场所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六、申请材料
(一)建设单位临时用地申请报告(原件二份)[申请的原因、项目概况、地块基本情况和其他需特别说明的事项,加注联系人及电话] ;
(二)原用地单位签写意见的《建设项目用地申请表》(原件三份)[可事先向土地窗口领取或网上下载] ;
(三)身份证明(个人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单位提交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2份,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验原件;有授权委托书的提交原件2份);
(四)规划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二份)及附图(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五)市测绘与基础地理信息中心提供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附图(原件一份、复印件一份),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除外。
六、申请表格
《建设项目用地申请表》,可在市建设管理服务中心窗口、集美、海沧、翔安区国土资源分局、同安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领取或网上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思明、湖里区由市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土地窗口受理,集美、海沧、翔安区由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各区分局受理,同安由同安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受理。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思明、湖里区由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批准,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区由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各区分局批准。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资料——审查——审批——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颁发临时用地许可证。
经审查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十、行政许可的时限
20个工作日(不包括上报省国土厅的时间)。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临时用地许可证,使用期限两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凭临时用地批准文件,签订《临时用地使用合同》,方可临时使用土地。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除按合同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外,无其他收费。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不需年审及年检,但土地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或依合同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十五、申请人办理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陈述权、申诉权、申请行政复议权利及行政诉讼权利。
十六、行政许可受理地点、时间、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一)受理机构的地址、联系电话
市建设管理服务中心土地窗口:皇达大厦26楼
联系电话:5188568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集美分局:集美区杏南路72号
联系电话:6228915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海沧分局:海沧区沧林路119号弘盛大厦2楼
联系电话:6586990
同安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同安农业银行大厦五楼
联系电话:7558572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翔安分局:翔安区新店镇人民政府大院内
联系电话:7089838
(二)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14:30-16:30(冬天)15:00-17:00(夏天)
(三)监督机构
市监察局驻建设管理服务中心监察室
联系电话:5187188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纪检监察室
联系电话:5108056
(四) 公示公开网站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www.xmtfj.gov.cn
厦门市建设管理服务中心:www.cmsc.xm.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