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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采矿权审批、登记办事须知

( 2007-08-15)

转让采矿权审批、登记办事须知

 

一、办事项目名称(类型)

转让采矿权审批、登记

二、项目类型

行政许可项目

三、办理内容

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况,需要变更采矿权的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并办理登记。

四、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

(二)《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

(三)《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2号令)

(四)《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

五、办理方式

分局受理,市局审查后网上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批准后,办理登记。

六、受理条件

(一)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

(二)矿业权属无争议;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七、申请材料(一式三份)

申请转让审批应提交材料:

(一)采矿权转让申请书;

(二)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

(三)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

(四)转让人具备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2号令)中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转让条件的证明;

(五)开采情况的报告;

(六)市、县采矿权转让初审意见表;

(七)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时,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

转让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采矿权,必须进行评估确认。

进入转让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一式四份)

(一)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样式附后)

(二)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拐点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以及地理位置示意图;

(三)有设计资格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书;

(四)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工商预先核准登记书;

(五)受让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各种缴费凭证(采矿权使用费、价款、补偿费和资源税等)

(七)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八)采矿权价款合同(协议出让合同或者招拍挂出让合同)复印件;

(九)矿长安全资格证复印件;

(十)市、县采矿权转让初审意见表;(省级登记的)

(十一)外资矿山企业应提交外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二)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转让审批权,地热、矿泉水的登记权属省国土资源厅,由网上上报省厅办理,需提交纸质和电子文档材料。

八、申请表格

《采矿权转让申请书》,市、县采矿权转让初审意见表可在各区分局领取或网上下载。

九、申请受理机关.

由市国土房产局各区分局受理。

十、审批决定机关

审批决定:省国土资源厅;

登记机关:地热、矿泉水:省国土资源厅;

建筑、饰面用花岗岩:市国土房产局。

十一、受理程序

申请  受理  审查  审批  通知  领证  发证  通知  公告。

十二、办理时限

40日内。准予转让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收到批准转让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十三、颁发证件及有效期限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为原采矿证有效期扣除已采矿年限的剩余期限。(样式附后)

十四、法律效力

批准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不准转让的,审批机关应当说明理由。

十五、缴费项目和标准

采矿权登记费:大型矿山500元、中型矿山300元、小型矿山20元。

采矿权使用费:1000/每平方公里每年。

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

(补偿费费率:矿泉水4%、建筑、饰面用花岗岩0.2%;地热按0.2/吨。)

十六、办理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陈述权、申诉权、申请行政复议权利及行政诉讼权利。

十七、受理地点、时间、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一)办理机构的地址、联系电话

市国土房产局集美分局:集美区杏南路72

联系电话:6228915

市国土房产局海沧分局:海沧区沧林路119号弘盛大厦2

联系电话:6586990

市国土房产局同安分局:同安区祥平西路国土房产大楼

联系电话:7579019

市国土房产局翔安分局:翔安区新店镇人民政府大院内

联系电话:7089838

市国土房产局直属分局:湖里区江头北路71

联系电话:5583760

(二)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

(三)公示公开网站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www.xmtfj.gov.cn

十九、注意事项

转让申请书表格样式

 


采矿权转让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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