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采矿权审批、登记办事须知
一、办事项目名称(类型)
转让采矿权审批、登记
二、项目类型
行政许可项目
三、办理内容
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况,需要变更采矿权的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并办理登记。
四、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
(二)《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
(三)《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2号令)
(四)《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
五、办理方式
分局受理,市局审查后网上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批准后,办理登记。
六、受理条件
(一)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
(二)矿业权属无争议;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四)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七、申请材料(一式三份)
申请转让审批应提交材料:
(一)采矿权转让申请书;
(二)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
(三)受让人资质条件的证明文件;
(四)转让人具备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2号令)中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转让条件的证明;
(五)开采情况的报告;
(六)市、县采矿权转让初审意见表;
(七)审批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国有矿山企业转让采矿权时,还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
转让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采矿权,必须进行评估确认。
进入转让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一式四份)
(一)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样式附后)
(二)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拐点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以及地理位置示意图;
(三)有设计资格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书;
(四)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工商预先核准登记书;
(五)受让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各种缴费凭证(采矿权使用费、价款、补偿费和资源税等)
(七)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八)采矿权价款合同(协议出让合同或者招拍挂出让合同)复印件;
(九)矿长安全资格证复印件;
(十)市、县采矿权转让初审意见表;(省级登记的)
(十一)外资矿山企业应提交外资企业批准证书;
(十二)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转让审批权,地热、矿泉水的登记权属省国土资源厅,由网上上报省厅办理,需提交纸质和电子文档材料。
八、申请表格
《采矿权转让申请书》,市、县采矿权转让初审意见表可在各区分局领取或网上下载。
九、申请受理机关.
由市国土房产局各区分局受理。
十、审批决定机关
审批决定:省国土资源厅;
登记机关:地热、矿泉水:省国土资源厅;
建筑、饰面用花岗岩:市国土房产局。
十一、受理程序
申请 受理 审查 审批 通知 领证 发证 通知 公告。
十二、办理时限
40日内。准予转让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收到批准转让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十三、颁发证件及有效期限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为原采矿证有效期扣除已采矿年限的剩余期限。(样式附后)
十四、法律效力
批准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不准转让的,审批机关应当说明理由。
十五、缴费项目和标准
采矿权登记费:大型矿山500元、中型矿山300元、小型矿山20元。
采矿权使用费:1000元/每平方公里每年。
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
(补偿费费率:矿泉水4%、建筑、饰面用花岗岩0.2%;地热按0.2元/吨。)
十六、办理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陈述权、申诉权、申请行政复议权利及行政诉讼权利。
十七、受理地点、时间、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一)办理机构的地址、联系电话
市国土房产局集美分局:集美区杏南路72号
联系电话:6228915
市国土房产局海沧分局:海沧区沧林路119号弘盛大厦2楼
联系电话:6586990
市国土房产局同安分局:同安区祥平西路国土房产大楼
联系电话:7579019
市国土房产局翔安分局:翔安区新店镇人民政府大院内
联系电话:7089838
市国土房产局直属分局:湖里区江头北路71号
联系电话:5583760
(二)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
(三)公示公开网站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www.xmtfj.gov.cn
十九、注意事项
转让申请书表格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