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延续登记办事须知
一、办事项目名称(类型)
采矿权延续登记
二、项目类型
行政许可项目
三、办理内容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四、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
(二)《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
(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
五、办理方式
分局受理
六、受理条件
(一)符合厦门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二)不存在矿业权交叉重叠;
(三)有可供继续开采的资源储量;
(四)设计生产规模达到省定最小开采规模要求;
七、申请材料(一式三份)
(一)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二)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拐点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
(三)有设计资格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书;
(四)矿山储量核实报告;
(五)储量评审意见书;
(六)工商营业执照;
(七)经省国土资源评估中心厦门分中心核实的查明、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申报材料;
(八)环境影响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九)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十)矿长安全资格证复印件;
(十一)市、县采矿权延续申请初审意见表;(省厅登记的矿种)
(十二)采矿权出让合同;
(十三)开采地热、矿泉水还应提交取水许可证复印件。
(十四)有设计资格单位编制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
(十五)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协议书;
(十六)涉及到占用林地的,林业部门的审查意见。
地热、矿泉水属省厅登记发证,由网上上报省厅办理,需提交纸质、电子文档材料。
八、申请表格
《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可在各区分局领取或网上下载。
九、申请受理机关.
由市国土房产局各区分局受理。
十、审批决定机关
地热、矿泉水:省国土资源厅;
建筑、饰面用花岗岩:市国土房产局。
十一、受理程序
申请 受理 审查 审批 通知 领证 发证 通知 公告。
十二、办理时限
40日内。
十三、颁发证件及有效期限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出让合同约定。
十四、法律效力
通过延续登记发证后,方可依法开采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
十五、缴费项目和标准
采矿权出让价款:协议出让金额(出让价款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可分六期缴交:第一期不低于总额30%,第二期不低于总额40%);
采矿权登记费:大型矿山500元、中型矿山300元、小型矿山200元。
采矿权使用费:每平方公里1000元/每年。
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
(补偿费费率:矿泉水4%、建筑、饰面用花岗岩0.2%;地热按0.2元/吨。)
十六、办理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陈述权、申诉权、申请行政复议权利及行政诉讼权利。
十七、受理地点、时间、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一)办理机构的地址、联系电话
市国土房产局集美分局:集美区杏南路72号
联系电话:6228915
市国土房产局海沧分局:海沧区沧林路119号弘盛大厦2楼
联系电话:6586990
市国土房产局同安分局:同安区祥平西路国土房产大楼
联系电话:7579019
市国土房产局翔安分局:翔安区新店镇人民政府大院内
联系电话:7089838
市国土房产局直属分局:湖里区江头北路71号
联系电话:5583760
(二)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
(三)公示公开网站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www.xmtfj.gov.cn
十九、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