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变更登记办事须知
一、办事项目名称(类型)
采矿权变更登记
二、项目类型
行政许可项目
三、办理内容
(一)变更矿区范围的;
(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
(三)变更开采方式的;
(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
(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四、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
(二)《福建省矿产资源条例
(三)《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1号令)
五、办理方式
分局受理
六、受理条件
(一)符合厦门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二)不存在矿业权交叉重叠;
(三)设计生产规模达到省定最小开采规模要求;
(四)无违法采矿行为。
七、申请材料(一式三份)
(一)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
(二)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拐点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
(三)地质(或储量核实)报告及储量评审意见书;
(四)有资质单位编写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其审查意见
(五)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七)申请转让变更的,还应出具转让审批的有关文件;
(八)变更矿区范围的还应提交有设计资格单位编制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方案;
(九)重新签定的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协议书;
(十)重新签定的采矿权出让合同或补充合同;
(十一)涉及到占用林地的,必须有林业部门的审查意见。
地热、矿泉水属省厅登记发证,由网上上报省厅办理,需提交纸质和电子文档材料。
八、申请表格
《采矿权变更申请报告书》,可在各区分局领取或网上下载。
九、申请受理机关.
由市国土房产局各区分局受理。
十、审批决定机关
地热、矿泉水:省国土资源厅;
建筑、饰面用花岗岩:市国土房产局。
十一、受理程序
申请 受理 审查 审批 通知 领证 发证 通知 公告。
十二、办理时限
40日内。
十三、颁发证件及有效期限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出让合同约定。
十四、法律效力
通过登记发证后,方可依法开采矿区范围内的矿产资源。
十五、缴费项目
采矿权出让价款:协议出让金额(出让价款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可分六期缴交:第一期不低于总额30%,第二期不低于总额40%);
采矿权登记费:大型矿山500元、中型矿山300元、小型矿山20元。
采矿权使用费:1000元/每平方公里每年。
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
(补偿费费率:矿泉水4%、建筑、饰面用花岗岩0.2%;地热按0.2元/吨。)十六、办理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陈述权、申诉权、申请行政复议权利及行政诉讼权利。
十七、受理地点、时间、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一)办理机构的地址、联系电话
市国土房产局集美分局:集美区杏南路72号
联系电话:6228915
市国土房产局海沧分局:海沧区沧林路119号弘盛大厦2楼
联系电话:6586990
市国土房产局同安分局:同安区祥平西路国土房产大楼
联系电话:7579019
市国土房产局翔安分局:翔安区新店镇人民政府大院内
联系电话:7089838
市国土房产局直属分局:湖里区江头北路71号
联系电话:5583760
(二)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
(三)公示公开网站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www.xmtfj.gov.cn
十九、注意事项
采矿权变更申请登记书样式和范例见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