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许可
一、许可事项、编号
采矿权许可
二、行政许可内容
采矿权许可
三、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1998年2月12日颁布实施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
(二)厦门市人大2003年5月29日修改通过实施的《厦门市砂、石、土资源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
四、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本行政许可事项无数量限制,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
五、行政许可条件
法人或自然人均可参与竞买,无特别限制条件。
六、申请材料
(一)采矿权申请登记书(或延续、变更登记书)(一式三份);
(二)矿区范围图(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拐点以国家直角坐标标定)(一式三份);
(三)地质报告(或储量核实报告)(一式三份);
(四)储量评审意见书 (一式二份;)
(五)有资质单位编写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评审意见书(一式各三份);
(六)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七)矿山开采治理方案(一式二份);
(八)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九)法人工商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二份);
(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一式二份);
(十一)矿长安全资格证复印件(一式二份)。
七、申请表格
八、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九、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十、行政许可程序
见附件二(申请流程图)。
十一、行政许可的时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十二、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规定为:小型矿山不大于10年,中型矿山不大于20年,大型矿山不大于30年。
十三、行政许可的法律效率
领取《采矿许可证》后方可进行采矿活动。
十四、行政许可收费
采矿权价款按竞买价,其他不收费。
十五、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按《福建省采矿权人矿产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报告检查规定》实施年检工作。
十六、申请人办理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一)1、当事人在申请采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与申辩权;
(二)当事人在申请采矿许可过程中,依法享有要求许可部门组织听证的权利;
(三)当事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许可部门予以说明理由;
(四)当事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许可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当事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有权依法提出补偿;
(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七)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当事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应同时履行《行政许可发》等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的义务;维护国家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维护行政机关的法定许可权利和正常的行政许可秩序。
十七、行政许可受理地点、时间、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一)办理机构的地址、联系电话
莲岳路156-158号松柏大厦1906楼(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咨询电话:5329508。
(二)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15-12:00
下午3:15-6:00(夏)、2:45-5:30(冬)。
(三)监督机构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纪检监察室。
地址:莲岳路156-158号松柏大厦18楼。
(四)公示公开网站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政务信息网:www.xmgtf.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