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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项目]单位申请提取使用售房资金

( 2006-08-05)

一、备案事项、编号

单位申请提取使用售房资金

 

二、备案事项内容

单位申请提取使用售房资金

 

三、设定备案事项的法律依据

依据:国办发(19963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第四点、第五点

 

四、备案事项数量及方式

1、数量限制:无

2、方式:直接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

 

五、备案事项条件

    1、付购房工龄补贴;【厦府办[2000]189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支付职工购房工龄补贴的请示>的通知》第二条;闽政[2001]4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和第六条】

2、因“退小换大”退原购房款;【厦房改字(9511号《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厦门市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七点】

3、计错房款退款;【厦土房[2001]193号《关于简化解危安置房、房改房面积误差之房款退补手续的通知》】

4、货币化补贴资金;【闽政[2001]4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

5、公有住房按商品房指导价或评估价出售给职工补缴土地出让金;【财综字[1999]113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第二条;厦府[1999]151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已购公有住房进入市场补交土地出让金改由买房缴交的批复》;厦府[2000]083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有住房按商品房价出售给职工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批复》第三条】

6、亏损或改制企业缴交住房公积金;【国办发[2003]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第六条】

7、关停并转单位售房资金帐户合并、转移。【厦门市土地房产管理局、厦门市国有中小企业改革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国企改制过程中土地房产处置协调工作会议纪要[2001]11号文第三条】

 

六、申请材料

1、付购房工龄补贴:

1)职工(夫妻双方)单位是否已付款证明;

2)购房申请表和房改专用发票复印件;

3)退还职工垫付工龄补贴款的,附收款收据复印件;

4)单位基本户帐号。

2、因“退小换大”退原购房款:

1 经审批的“退小换大申请表”复印件;

2)购“大套”住房的银行交款单复印件;

3)“小套”住房的产权证复印件或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1998年以后购房附银行交款单);

4)单位基本户帐号。

3、计错房款退款

1)个人购房的银行交款单复印件;

2)产权证或《单位公有住房出售核定表》复印件(银行交款单与产权证或《单位公有住房核定表》的差额退还);

3)单位基本户帐号。

4、货币化补贴资金:市房改办出具的货币化补贴审批意见书。

5、公有住房按商品房指导价或评估价出售给职工补缴土地出让金: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土地利用处收费通知书。

6、亏损或改制企业缴交住房公积金:

1)单位职代会意见及经职工确认的单位全体职工住房情况及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表;

2)亏损企业,提供亏损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3)改制企业,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批文。

7、关停并转单位售房资金账户合并、转移:

1)单位关停并转文件;

2)转入异地还需提供异地房改业务承办银行证明(即该账户为房改账户)。

【以上材料均为目前实际要求提供的材料。】

 

六、申请表格

 

 

七、备案事项申请受理机关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八、备案事项决定机关

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九、备案事项程序

1、申请单位到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综合服务大厅收件窗口提交材料;
2、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盖章;

3、申请单位到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综合服务大厅发件窗口取件;

4、申请单位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授权通知到单位售房资金承办银行支取。

 

十、备案事项时限

5个工作日

 

十一、备案事项证件及有效期限

1、许可证件:加盖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公章的《厦门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维修基金使用通知单》、业务系统打印的《住房资金支款通知书》

2、有效期限:无

 

十二、备案事项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领取加盖厦门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公章的《厦门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维修基金使用通知单》和业务系统打印的《住房资金支款通知书》,到承办银行办理支取。

 

十三、备案事项收费

 

十四、备案事项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

 

十五、申请人办理备案事项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一)当事人在申请备案事项的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当事人的备案事项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备案部门予以说明理由;

(三)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十六、备案事项受理地点、时间、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一)办理机构地址、联系电话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综合服务大厅:厦门市莲岳路156-158号松柏大厦3F

咨询电话:5104492(备案事项编号1234

          5106040(备案事项编号5

(二)办理时间

夏季:周一至周五上午8151145,下午15151745;周六上午9151145,下午13151545

冬季:周一至周五上午8151145,下午14451715;周六上午9151145,下午13151545

(三)监督机构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纪检监察室:厦门市莲岳路156-158号松柏大厦18F

联系电话:5108056

(四)公示公开网站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网站:www.xmtfj.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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