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住房申请的审核登记
一、非行政许可事项、编号
廉租住房申请的审核登记
二、非行政许可内容
申请承租廉租住房或领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
三、设立非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青》(国发办[2004]64号)第86项;
(二)《厦门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规定》第三条。
四、非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向户口所在地房屋管理所提出申请。
五、非行政许可条件
(一)家庭收入属经民政部门确认的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8平方米;
(三)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且满5年以上,2人及以上户申请人年龄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单人户男满30周岁,女满28周岁。孤老(年龄在60岁以上)、重点优抚对象和家庭主要劳力严重残疾的家庭,廉租房安置仍按《厦门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规定》执行。
六、申请材料;
(一)廉租住房申请表;
(二)家庭住房情况的有关证明;
(三)经审批部门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复印件;
(四)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
(五)其他相关证明。
七、申请表格
到户口所在地房屋管理所领取《廉租住房申请表》(点击进入下载页面)
八、非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户口所在地房屋管理所。
九、非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户口所在地房屋管理所。
十、非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房屋管理所提出申请;
(二)申请时应提交上述材料;
(三)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并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确定廉租房安置方式,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接受申请和审核公示时间,以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通知的时间为准。
十一、非行政许可的时限;
十二、非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廉租户出现不符合承租廉租住房或领取货币化补贴条件的,应退出廉租住房或停分货币化补贴。
十三、非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获得廉租住房或租金补助安置资格后,方可承租廉租住房或领取租金补助。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非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廉租住房安置对象应在每年第四季度,持审批部门确认的《廉租住户年度备案登记表》,向房屋管理所备案。
租金补助安置对象应在每年第四季度,持审批部门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复印件,向房屋管理所备案。
十六、申请人办理非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一)当事人在申请非行政许可的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与申辩权;
(二)当事人的非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非许可部门予以说明理由;
(三)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十七、非行政许可受理时间、地点、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一)办理机构的地址、联系电话
思明房屋管理所:厦门市思明东路19—29号二楼
咨询电话: 2031183
员当房屋管理所:厦门市溪岸路96—100号二楼
咨询电话:2029860
湖里房屋管理所:厦门市江头北路71号二楼
咨询电话:5583760
(二)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15:00—17:00(夏)14:30—16:30(冬)
(三)、监督机构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纪检监察室
地址:厦门市莲岳路156—158号松柏大厦
联系电话:5108056
(四)公示公开网站
厦门市政府网站:www.xm.gov.cn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网站:www.xmtfj.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