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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许可审批]廉租住房申请的审核登记

( 2006-07-30)

 

廉租住房申请的审核登记

 

一、非行政许可事项、编号

廉租住房申请的审核登记

 

二、非行政许可内容

申请承租廉租住房或领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

 

三、设立非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青》(国发办[2004]64号)第86项;

(二)《厦门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规定》第三条。

 

四、非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向户口所在地房屋管理所提出申请。

 

五、非行政许可条件

(一)家庭收入属经民政部门确认的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家庭人均居住面积低于8平方米

(三)申请人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且满5年以上,2人及以上户申请人年龄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单人户男满30周岁,女满28周岁。孤老(年龄在60岁以上)、重点优抚对象和家庭主要劳力严重残疾的家庭,廉租房安置仍按《厦门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规定》执行。

 

六、申请材料;

(一)廉租住房申请表;

(二)家庭住房情况的有关证明;

(三)经审批部门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复印件;

(四)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

(五)其他相关证明。

 

七、申请表格

到户口所在地房屋管理所领取《廉租住房申请表》(点击进入下载页面

 

八、非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户口所在地房屋管理所。

 

九、非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户口所在地房屋管理所。

 

十、非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房屋管理所提出申请;

(二)申请时应提交上述材料;

(三)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并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确定廉租房安置方式,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接受申请和审核公示时间,以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通知的时间为准。

 

十一、非行政许可的时限;

 

十二、非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廉租户出现不符合承租廉租住房或领取货币化补贴条件的,应退出廉租住房或停分货币化补贴。

 

十三、非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获得廉租住房或租金补助安置资格后,方可承租廉租住房或领取租金补助。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非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廉租住房安置对象应在每年第四季度,持审批部门确认的《廉租住户年度备案登记表》,向房屋管理所备案。

租金补助安置对象应在每年第四季度,持审批部门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复印件,向房屋管理所备案。

 

十六、申请人办理非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一)当事人在申请非行政许可的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与申辩权;

(二)当事人的非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非许可部门予以说明理由;

(三)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十七、非行政许可受理时间、地点、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一)办理机构的地址、联系电话

思明房屋管理所:厦门市思明东路1929号二楼

咨询电话: 2031183

员当房屋管理所:厦门市溪岸路96100号二楼

咨询电话:2029860

湖里房屋管理所:厦门市江头北路71号二楼

咨询电话:5583760

(二)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15001700(夏)14301630(冬)

(三)、监督机构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纪检监察室

地址:厦门市莲岳路156158号松柏大厦

联系电话:5108056

(四)公示公开网站

厦门市政府网站:www.xm.gov.cn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网站:www.xmtfj.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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