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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核准先行拆迁

( 2006-07-30)

核准先行拆迁

 

一、许可事项

核准先行拆迁

 

二、行政许可内容

核准先行拆迁

 

三、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十九条

 

四、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申请许可方式: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申请。

 

五、行政许可条件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市政府批准的公益事业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与拆迁量相当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及监管协议书(属财政投融资项目须提供政府资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资金计划文件);

(六)具备可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条件的安置用房或者具备基本生活设施、质量合格的周转用房证明;

(七)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通告;

(八)未达成协议原因;

(九)证据保全公证书;

(十)拆迁安置方案。

 

六、申请材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市政府批准的公益事业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与拆迁量相当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及监管协议书(属财政投融资项目须提供政府资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资金计划文件);

(六)具备可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条件的安置用房或者具备基本生活设施、质量合格的周转用房证明;

(七)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通告;

(八)未达成协议原因;

(九)证据保全公证书;

(十)拆迁安置方案。

 

七、申请表格

 

八、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九、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十、行政许可程序

(一)具备完整先行拆迁申请材料;

(二)领取、填写申请表格;

(三)申请表格及申请材料递交受理机关;

(四)处室领导交由具体经办人阅处;

(五)经办人审核申请材料及落实安置房、周转房情况;

(六)经办人填写拆迁业务审批表报分管副处长、处长、分管局领导审批;

(七)至收件窗口领取批准文件。

 

十一、行政许可的期限

自受理拆迁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工作日)内做出。

 

十二、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先行拆迁许可。有效期限为搬迁期限之日止。

 

十三、行政许可的效力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先行拆迁批准后,方可实施拆迁。

 

十四、行政许可收费

不收费

 

十五、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十六、申请人办理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一)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的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与申辩权;

(二)申请人对其申请不被许可的,有权要求许可部门予以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对其申请不被许可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四)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五)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十七、行政许可受理地点、时间、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一)办理机构的地址、联系电话

  莲岳路156-158号松柏大厦3楼(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咨询电话:51081025103337

 (二)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15-1200

下午315-600(夏)、245-530(冬)。

 (三)监督机构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纪检监察室。

地址:莲岳路156-158号松柏大厦18楼。

(四)公示公开网站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政务信息网:www.xmgtf.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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