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许可事项
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行政许可内容
许可实施房屋拆迁。
三、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第七条。
四、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申请许可方式: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书面申请。
五、行政许可条件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与拆迁量相当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及监管协议书(属财政投融资项目须提供政府资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资金计划文件);
(六)具备可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条件的安置用房或者具备基本生活设施、质量合格的周转用房证明;
(七)建设单位委托房屋拆迁实施单位的委托合同(属财政投融资项目,拆迁建筑面积5000㎡以上的拆迁应通过招投标确定实施单位);
(八)建设单位委托房屋拆除单位的委托合同。
六、申请材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与拆迁量相当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及监管协议书(属财政投融资项目须提供政府资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资金计划文件);
(六)具备可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条件的安置用房或者具备基本生活设施、质量合格的周转用房证明;
(七)建设单位委托拆迁实施单位的委托合同;
(八)建设单位委托拆除单位的委托合同。
七、申请表格
厦门市房屋拆迁申请表(点击进入下载页面)。
八、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厦门市建设管理服务中心。
九、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十、行政许可程序
(一)准备完整核发拆迁许可证的申请材料;
(二)领取、填写申请表格;
(三)申请表格及申请材料递交受理机关;
(四)经办人审核申请材料及落实安置房、周转房情况;
(五)经办人填写拆迁业务审批表报分管副处长、处长、分管局领导审批(审批表附后);
(六)核发拆迁许可证;
(七)至发件窗口领取许可证、拆迁通告。
十一、行政许可的期限
自受理拆迁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做出。
十二、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房屋拆迁许可证。有效期限为许可证确定的拆迁期限,最长为一年,需要再延长拆迁期限的也不得超过一年。
十三、行政许可的效力
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十四、行政许可收费
拆迁完成后计受拆迁管理费。
十五、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不需要。
十六、申请人办理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一)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的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与申辩权;
(二)申请人对其申请不被许可的,有权要求许可部门予以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对其申请不被许可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十七、行政许可受理地点、时间、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一)办理机构的地址、联系电话
市建设管理服务中心 皇达大厦26楼: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 号。
咨询电话:5188530,5188568。
(二)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2:30-5:30
(三)监督机构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纪检监察室。
地址:莲岳路156-158号松柏大厦23楼。
(四)公示公开网站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政务信息网:www.xmgtf.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