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发拆迁单位资格等级证书
一、许可事项
核发拆迁单位资格等级证书
二、行政许可内容
核发拆迁单位资格等级证书
三、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第五条;
(二)福建省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审批事项下放福州、厦门市的通知》。
四、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申请许可方式: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书面申请。
五、行政许可条件
(一)《房屋拆迁单位资格等级申报表》;
(二)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负责人聘任书或任职通知;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办公场所证明材料;
(六)从业人员的聘用合同及花名册;
(七)房屋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复印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申请材料
(一)《房屋拆迁单位资格等级申报表》;
(二)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负责人聘任书或任职通知;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办公场所证明材料;
(六)从业人员的聘用合同及花名册;
(七)房屋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复印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七、申请表格
《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等级申报表》(点击进入下载页面)。
八、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九、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十、行政许可程序
(一)准备完整核发拆迁单位资格等级证书的申请材料;
(二)领取、填写申请表格;
(三)申请表格及申请材料递交受理机关;
(四)经办人审核申请材料,对办公场所进行考察,填写拆迁业务审批表报分管副处长、处长、分管局领导审批(审批表附后);
(五)核发拆迁单位资格等级证书;
(六)发件窗口领取房屋拆迁资格等级证书。
十一、行政许可的期限
未设定期限。
十二、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房屋拆迁单位资格等级证书。未设定期限。
十三、行政许可的效力
拆迁单位取得房屋拆迁单位资格等级证书后,方可受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协商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组织被拆迁人搬迁。
十四、行政许可收费
不收费。
十五、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年检时间:每年的3月1日—4月30日
年检所需材料:
1、填报《年检手册》一式三份;
2、《房屋拆迁单位资格等级证书》副本;
3、职工花名册,并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从业人员上岗证书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附主管机关任命书和董事会聘任书;
5、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减资的还应附减资说明;
6、上年度拆迁业绩统计表。
十六、申请人办理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一)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的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与申辩权;
(二)申请人对其申请不被许可的,有权要求许可部门予以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对其申请不被许可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四)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五)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十七、行政许可受理地点、时间、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一)办理机构的地址、联系电话
莲岳路156-158号松柏大厦3楼(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咨询电话:5108102、5103337。
(二)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15-12:00
下午3:15-6:00(夏)、2:45-5:30(冬)
(三)监督机构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纪检监察室。
地址:莲岳路156-158号松柏大厦18楼。
(四)公示公开网站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政务信息网:www.xmgtf.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