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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核发拆迁单位资格等级证书

( 2005-12-16)

核发拆迁单位资格等级证书

 

一、许可事项

核发拆迁单位资格等级证书

 

二、行政许可内容

核发拆迁单位资格等级证书

 

三、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第五条;

()福建省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审批事项下放福州、厦门市的通知》。

 

四、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申请许可方式: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书面申请。

 

五、行政许可条件

(一)《房屋拆迁单位资格等级申报表》;

(二)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负责人聘任书或任职通知;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办公场所证明材料;

(六)从业人员的聘用合同及花名册;

(七)房屋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复印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申请材料

(一)《房屋拆迁单位资格等级申报表》;

(二)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负责人聘任书或任职通知;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办公场所证明材料;

(六)从业人员的聘用合同及花名册;

(七)房屋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复印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七、申请表格

 《厦门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等级申报表》(点击进入下载页面)。

 

八、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九、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十、行政许可程序

(一)准备完整核发拆迁单位资格等级证书的申请材料;

(二)领取、填写申请表格;

(三)申请表格及申请材料递交受理机关;

(四)经办人审核申请材料,对办公场所进行考察,填写拆迁业务审批表报分管副处长、处长、分管局领导审批(审批表附后);

(五)核发拆迁单位资格等级证书;

(六)发件窗口领取房屋拆迁资格等级证书。

 

十一、行政许可的期限

 未设定期限。

 

十二、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房屋拆迁单位资格等级证书。未设定期限。

 

十三、行政许可的效力

拆迁单位取得房屋拆迁单位资格等级证书后,方可受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协商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组织被拆迁人搬迁。

 

十四、行政许可收费

不收费。

 

十五、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年检时间:每年的31日—430

年检所需材料:

1、填报《年检手册》一式三份;

2、《房屋拆迁单位资格等级证书》副本;

3、职工花名册,并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从业人员上岗证书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附主管机关任命书和董事会聘任书;

5、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减资的还应附减资说明;

6、上年度拆迁业绩统计表。

 

十六、申请人办理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一)申请人在申请行政许可的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与申辩权;

(二)申请人对其申请不被许可的,有权要求许可部门予以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对其申请不被许可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四)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五)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十七、行政许可受理地点、时间、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一)办理机构的地址、联系电话

 莲岳路156-158号松柏大厦3楼(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咨询电话:51081025103337

(二)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15-1200

下午315-600(夏)、245-530(冬)

 (三)监督机构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纪检监察室。

地址:莲岳路156-158号松柏大厦18楼。

(四)公示公开网站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政务信息网:www.xmgtf.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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