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注销登记
一、非行政许可事项
房地产注销登记
二、登记内容
房地产注销登记
三、设立登记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日期:1986年6月25日,修订日期:1998年8月29日,第五条、第十一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颁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日期:1994年7月5日,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
(三)《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颁布机关:国务院,颁布日期:1983年12月7日,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四)《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颁布机关:建设部,颁布日期:1997年10月27日,修订日期:2001年8月15日,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
(五)《土地登记规则》,颁布机关: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日期:1995年12月28日,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七十一条。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颁布机关:国务院,颁布日期:1998年12月27日,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七)《福建省土地登记条例》,颁布机关: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日期:1996年5月31日,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八)厦门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颁布机关: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日期: 1994年1月28日,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九)《厦门市城镇房屋管理条例》,颁布机关:厦门市人大常委会,颁布日期:1996年8月9日,第五条、第六条。
(十)《厦门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规定》,颁布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颁布日期:1997年7月16日,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
四、登记的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
登记的方式:直接向登记机构申请。
五、申请登记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属人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登记机构申请注销登记:
(一)土地使用期届满未再续用的;
(二)房屋发生倒塌或拆除等灭失情形的;
(三)土地房屋权属依法发生强制性转移的。
六、申请材料
(一)厦门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表(原件)(《厦门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规定》,颁布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颁布日期:1997年7月
16日,第十条第一款);
(二)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厦门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规定》,颁布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颁布日期:1997年7月16日,第十一条);
(三)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颁布机关:建设部,颁布日期:1997年10月27日,修订日期:2001年8月15日,第十三条第二款);
(四)原房地产权利证书(原件)(《厦门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规定》,颁布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颁布日期:1997年7月16日,第二十四条)。
(五)证明注销登记的有关材料,如拆迁公告及拆迁主管部门确认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复印件),生效的法律文书等(《厦门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规定》,颁布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颁布日期:1997年7月16日,第二十四条)。
提示:以上要求提交复印件的,请提供原件核对。
七、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要填写《厦门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表》,该表格可直接到厦门市松柏大厦3层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综合服务大厅领取,或直接登录登记机构网站下载打印。
八、申请受理机关
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
九、决定机关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十、程序
受理申请→核准→注销
十一、时限
15个工作日
十二、登记证件
本项登记无颁发证件。
十三、登记的法律效力
原房地产权利自核准注销登记后失效。
十四、收费
无
十五、年审或年检
无
十六、申请人办理登记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一)当事人在申请登记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与申辩权;
(二)当事人登记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登记部门予以说明理由;
(三)当事人如发现登记内容存在差错或疏漏,有权要求登记机构更正;
(四)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十七、受理地点、时间、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一)办理机构的地址、联系电话
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
厦门市莲岳路156-160号松柏大厦三楼
咨询电话:5103337 5108102 5109981
(二)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冬)15.00-18.00(夏)。
(三)监督机构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四)公示公开网站
厦门市政府网站:www.xm.gov.cn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政务信息网:www.xmtfj.gov.cn
厦门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网站:www.xmjydj.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