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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许可审批]房地产抵押及他项权登记

( 2006-08-05)

房地产抵押及他项权登记

 

一、非行政许可事项、编号

房地产抵押及他项权登记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内容

 地使用权抵押、在建工程抵押、地产权抵押、按揭、抵押变更登记、注销他项权。

 

三、法律依据

(一)《中国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6-51条;

(二)《中国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中国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章;

(四)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六)《厦门市城镇房屋管理条例》;⑦厦土房(98189号文、(99022号文。

 

四、非行政许可的数量及方式

直接申请

 

五、非行政许可的条件

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房地产抵押登记。《中国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6条,《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30条。

 

六、申请材料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1、厦门市房地产抵押及他项权登记申请表;

2、抵押当事人身份证或法人资格证明。有经办人或代理人的,须提供有效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3、主合同及抵押合同;

4、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共有权证;

5、国有土地有偿出让合同书及地价款缴交凭证;

6、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7、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评估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

8、以共有房地产抵押的,应当提供共有人书面同意声明书。

(二)在建工程抵押登记

1、厦门市房地产抵押及他项权登记申请表;

2、抵押当事人身份证或法人资格证明。有经办人或代理人的,须提供有效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3、主合同及抵押合同;

4、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书及地价款缴交凭证;

6、工程进度说明及相应的平面图(由建筑工程队或监理单位出具);

7、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8、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材料(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

9、以共有房地产抵押的,应当提供共有人书面同意声明书。

(三)房地产权抵押登记

1、厦门市房地产抵押及他项权登记申请表;

2、抵押当事人身份证或法人资格证明,有经办人或代理人的,须提供有效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3、主合同及抵押合同;

4、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5、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权的文件与证明材料;

6、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7、以共有房地产抵押的,应当提供共有人的书面声明书;

8、以乡镇企业房地产抵押的,须同时出具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抵押书面证明;

9、以待售房产抵押的,应当同时出具楼盘座落与现在房产落座对应说明书;

(四)按揭抵押登记

1、厦门市房地产抵押及他项权登记申请表;

2、抵押当事人身份证或法人资格证明,有经办人或代理人的,须提供有效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3、主合同及抵押合同;

4、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预售合同;

5、购房缴款凭证;

6、可以证明抵押人有权设定抵押的文件与材料。

(五)抵押变更登记

1、厦门市房地产抵押变更及他项权登记申请表;

2、抵押当事人身份证或法人资格证明,有经办人或代理人的,须提供有效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3、变更协议及合同;

4、可以证明抵押房地产价值的资料;

5、涉及变更内容及证明文件。

(六)抵押注销登记

1、抵押人的身份证或介绍证明;

2、厦门市房地产抵押注销申请表;

3、房屋权证及他项权证;

4、如果有法院裁定的,须附裁定书及协执。

 

七、非行政许可申请表格

《厦门市房地产抵押及他项权登记申请表》、《厦门市房地产抵押变更及他项登记申请表》、《厦门市房地产抵押注销申请表》。

 

八、非行政许可受理单位

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

 

九、非行政许可决定单位

房地交易权籍登记中心

 

十、非行政许可程序

(一)受理申请

(二)核准登记

(三)发放办事结果

 

十一、非行政许可时限

按揭5个工作日;房地产权、在建工程抵押8个工作日;土地使用权抵押10个工作日;注销5个工作日。

 

十二、非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颁发他项权证,登记生效。

 

十三、非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登记生效

 

十四、收费

按闽价(2003)房479号、闽价(2004)房451号、闽价(2001)房380号文规定执行。

 

十五、年审或年检

 

十六、申请人办理非许可过程中的救济权利

(一)当事人在申请登记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与申辩权;

(二)当事人登记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登记部门予以说明理由;

(三)当事人如发现登记内容存在差错或疏漏,有权要求登记机构更正;

(四)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十七、行政许可受理地点、时间、监督机构及公示网站

(一)办理机构的地址、联系电话

办理机构: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三楼服务大厅

厦门市思明区莲岳路156158号松柏大厦三楼综合服务大厅

咨询电话:5103337 5108102

(二)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50

下午15:0017:50()14:3017:20()

(三)监督机构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纪委监察室

地址:厦门市思明区莲岳路156158

联系电话:5108056

(四)公示公开网站

厦门市政府网站:www.xm.gov.cn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网站:www.xmtfj.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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